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428号
原告:严崇斐,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家兴,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精致佳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白鸽笼京南路**京南工业区5E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莫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崇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精致佳电子厂、广州市莫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崇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崇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