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3民初95号
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霖,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
被告:袁本银,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袁本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惠环
审判员 赵盛和
审判员 谭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传飞
书记员冯荟竹(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