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82号
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培正。
被告深圳市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培正、深圳市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7月13日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海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燕 华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兼)(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