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359号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诉讼代表人:革勒布鲁格埃费欧(IvoGeilenbrugge)。
委托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莹,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告:宁波市江北叁瑾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环城北路东段**梦神商务大厦A401。
经营者:刘正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诉被告李莹、宁波市江北叁瑾电子产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王金妹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安妮(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