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1028号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诉讼代表人:革勒布鲁格埃费欧(IvoGeilenbru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许三,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普桔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车站北路**天都大厦第****。
经营者:张桔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与被告刘许三、长沙市开福区普桔电子产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59元,由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凌金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