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469号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革勒布鲁格埃费欧(IvoGeilenbru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少燕,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深圳市光伟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村贝底田**605。
法定代表人:陈昶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被告袁少燕、深圳市光伟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李旭红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盛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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