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486号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革勒布鲁格埃费欧(IvoGeilenbru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燕,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深圳市魅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簕竹角村老街**602。
法定代表人:吕翔。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燕、深圳市魅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卫忠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人民陪审员 李旭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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